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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同胞须知!出现这些情况, 你可以主动辞职并获得赔偿金
当一名员工被公司解雇后,都能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可以自愿离开而不会失去获得上述补偿的权利。
为了做到这一点,员工的离职必须是合理的。例如由于公司的某些规定或变化导致工作条件出现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选择“对不公平解雇进行补偿”。
根据《工人章程》第 50 条,如果给予某些“正当理由”,员工有权终止合同。具体如下:
-损害员工尊严的工作条件的重大改变。正文第四十一条包括影响工作日、工作时间安排或分配、轮班制、薪酬制度、工资数额、工作和绩效制度的情形。那些超出了内部功能流动性的限制。
-老板多次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工资。
-任何其他严重违反雇主义务的行为(不可抗力情况除外),以及在地域流动和工作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拒绝让员工恢复以前的工作条件。
如果员工认为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就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向社会法院提出申请。
如上所述,如果同意终止合同,员工将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如下:
在 2012 年 2 月 12 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有权获得每年 45 天,最多 42 个月的补偿。而在 2012 年 2 月 12 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中,这一数额降至每年 33 天,最多 24个月的补偿。
此外,在公司被宣布资不抵债的情况下,Fogasa(工资保障基金)将为每名员工支付每年 30 天,最多 12 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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